夾絲玻璃標準
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夾絲玻璃的產品分類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包裝、運輸及貯存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鑲嵌在建筑物的門、窗、隔墻以及防火、防震等用途的夾絲玻璃。
引用標準
GB 12513 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
GB J45 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規范
術語
3.1 夾絲壓花玻璃:在壓延過程中夾入金屬絲或網,一面壓有花紋的平板玻璃。
3.2 夾絲磨光玻璃:表面進行磨光的夾絲玻璃。
4產品分類
4.1 產品分為夾絲壓花玻璃和夾絲磨光玻璃兩類。
4.2 產品按厚度分為:6,7,10 mm.
4.3 產品按等級分為:優等品、一等品和合格品。
4.4 產品尺寸一般不小于600 mm X 400 mm,不大于2 000 mm X 1 200 mm.
5技術要求
5.1 絲網要求
夾絲玻璃所用的金屬絲網和金屬絲線分為普通鋼絲和特殊鋼絲兩種,普通鋼絲直徑為0.4mm 以上,或特殊鋼絲直徑為0.3 mm以上。夾絲網玻璃應采用經過處理的點焊金屬絲網。
5.2 尺寸偏差
長度和寬度允許偏差為±4. 0 mm,
5.3 厚度偏差
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 1規定
表 l 單位: mm
厚度 |
允許偏差范圍
|
|
優等品
|
一等品、合格品
|
|
6
|
±0.5
|
±0.6
|
7
|
±0.6
|
±0.7
|
10
|
±0.9
|
±1.0
|
5.4 彎曲度
5.4.1 夾絲壓花玻璃應在 1.0%以內。
5.4.2 夾絲磨光玻璃應在 0.5%以內。
5.5 玻璃邊部凸出、缺口、缺角和偏斜
玻璃邊部凸出、缺口的尺寸不得超過6 mm,偏斜的尺寸不得超過4 mm。一片玻璃只允許有一個缺角,缺角的深度不得超過 6 mm。
5. 6 外觀質量
產品外觀質量應符合表 2規定。
表 2
項目
|
說明
|
優等品
|
一等品
|
合格品
|
氣泡
|
直徑3~6的圓泡,每平方米面積內允許個數
|
5
|
數量不限,但不允許密集
|
|
長泡,每平方米面積內允許個數
|
長6~8 mm
2
|
長6~10 mm
10
|
長6~10 mm 10
長10 ~20 mm 4
|
|
花紋變形
|
花紋變形程度
|
不許有明顯的花紋變形
|
不規定
|
|
異物
|
破壞性的
|
不允許
|
||
直徑0.5~2mm非破壞性的,每平方米面積內允許個數。
|
3
|
5
|
10
|
|
裂紋
|
|
目測不能識別
|
不影響使用
|
|
磨傷
|
|
輕微
|
不影響使用
|
|
金屬絲
|
金屬絲夾入玻璃內狀態
|
應完全夾入玻璃內,不得露出表面
|
||
脫焊
|
不允許
|
距邊部 30 mm
內不限
|
距邊部 100 mm 內不限
|
|
斷線
|
不允許
|
|||
接頭
|
不允許
|
目測看不見
|
注:密集氣泡是指直徑100 mm圓面積內超過6個。
5.7 防火性能
夾絲玻璃用作防火門、窗等鑲嵌材料時,其防火性能應達到GB J45規定的耐火極限要求。
5. 8 用戶對產品尺寸、厚度、外觀若有特殊要求時,可與生產廠共同協商后在合同中規定。
6 試驗方法
6.1 尺寸偏差測定
用精確到1mm的鋼卷尺測量。
6.2 厚度測定
用精確到0. 01 mm的千分尺在玻璃每邊中點測量。其中夾絲壓花玻璃的厚度是指表面花紋的最高點至背面的距離。
6.3 彎曲度測定
將試樣垂直立放,當彎曲成弓形時,用精確到1 mm的金屬直尺和精確到0. 01 mm的金屬塞尺測量弦長和相對應的弓高。呈波形時,測量波峰到波峰(或波谷到波谷)的距離和相對應的峰高(或谷深),按下F式計算彎曲度 c:
C=H/L×100
式中:c——彎曲度,%;
H——弓高、峰高(或谷深),mm;
L——弦長、相鄰波峰間距(或相鄰波谷間距),mm,
6.4 玻璃邊部凸出、缺口、偏斜及缺角的測定
用精確到 1 mm的鋼直尺測量玻璃邊部凸出和缺口。
偏斜用邊長1m的直角尺放在玻璃上,使角頂點和一邊與玻璃邊對齊,測量直角尺另一邊與玻璃板邊的最大距離。缺角深度是沿角平分線從角頂向內測量。
6.5 外觀質量的測定
在較好的自然光線或散射光照明條件下,距樣品正面600 mm處目測檢驗。
6.6 防火性能測定
按GB 12513進行檢驗。
7 檢驗規則
7.1 對產品的尺寸偏差,厚度偏差,彎曲度,玻璃邊部凸出,缺口、偏斜缺角及外觀質量等項目,按表3隨機抽樣檢驗。
表 3 單位:片
批量
|
抽樣數
|
允許不合格數
|
1~20
|
全部
|
0
|
21~100
|
20
|
3
|
101~500
|
30
|
5
|
501~1500
|
40
|
6
|
1501~3000
|
50
|
7
|
3001~5000
|
70
|
10
|
多于5000
|
80
|
11
|
若產品不合格數量小于或等于表3規定的允許不合格數,則該批產品合格。
7.2 產品防火性能項目由供需雙方協議,滿足 5.7條時為合格。
8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8.1 玻璃用木箱或集裝箱包裝,一箱中應裝同一厚度、尺寸、等級的玻璃。
8.2 每箱包裝數量應與木箱強度相適應,防止因包裝不良產生磨傷、破損。
8.3 包裝箱上應有企業名稱、產品商標、等級、厚度、尺寸、數量、包裝年月和輕搬正放,小心破損和防潮濕的標志。
8.4 玻璃必須在有頂蓋的干燥庫房內存放,在運輸和裝卸時,需有防雨設施。
8.5 玻璃在貯存、運輸、裝卸時,箱蓋向上,不得側放或斜放,防止傾倒、滑動。
附加說明:
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秦皇島玻璃研究院歸口。
本標準由湖南省建材局、株洲玻璃廠、秦皇島玻璃研究院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嗣明、張蘭芬、林貴彬、楊承平、閻正良。
夾絲玻璃標準
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夾絲玻璃的產品分類、技術要求、試驗方法、檢驗規則、包裝、運輸及貯存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鑲嵌在建筑物的門、窗、隔墻以及防火、防震等用途的夾絲玻璃。
引用標準
GB 12513 鑲玻璃構件耐火試驗方法
GB J45 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設計規范
術語
3.1 夾絲壓花玻璃:在壓延過程中夾入金屬絲或網,一面壓有花紋的平板玻璃。
3.2 夾絲磨光玻璃:表面進行磨光的夾絲玻璃。
4產品分類
4.1 產品分為夾絲壓花玻璃和夾絲磨光玻璃兩類。
4.2 產品按厚度分為:6,7,10 mm.
4.3 產品按等級分為:優等品、一等品和合格品。
4.4 產品尺寸一般不小于600 mm X 400 mm,不大于2 000 mm X 1 200 mm.
5技術要求
5.1 絲網要求
夾絲玻璃所用的金屬絲網和金屬絲線分為普通鋼絲和特殊鋼絲兩種,普通鋼絲直徑為0.4mm 以上,或特殊鋼絲直徑為0.3 mm以上。夾絲網玻璃應采用經過處理的點焊金屬絲網。
5.2 尺寸偏差
長度和寬度允許偏差為±4. 0 mm,
5.3 厚度偏差
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 1規定
表 l 單位: mm
厚度 |
允許偏差范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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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等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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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等品、合格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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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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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0.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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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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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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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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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0.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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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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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0.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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±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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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4 彎曲度
5.4.1 夾絲壓花玻璃應在 1.0%以內。
5.4.2 夾絲磨光玻璃應在 0.5%以內。
5.5 玻璃邊部凸出、缺口、缺角和偏斜
玻璃邊部凸出、缺口的尺寸不得超過6 mm,偏斜的尺寸不得超過4 mm。一片玻璃只允許有一個缺角,缺角的深度不得超過 6 mm。
5. 6 外觀質量
產品外觀質量應符合表 2規定。
表 2
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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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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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等品
|
一等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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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格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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氣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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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徑3~6的圓泡,每平方米面積內允許個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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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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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量不限,但不允許密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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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泡,每平方米面積內允許個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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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6~8 mm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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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6~10 mm
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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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6~10 mm 10
長10 ~20 mm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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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紋變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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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紋變形程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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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許有明顯的花紋變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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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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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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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壞性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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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允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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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徑0.5~2mm非破壞性的,每平方米面積內允許個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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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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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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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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裂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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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測不能識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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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影響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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磨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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輕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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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影響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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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屬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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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屬絲夾入玻璃內狀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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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完全夾入玻璃內,不得露出表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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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|
脫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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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允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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距邊部 30 mm
內不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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距邊部 100 mm 內不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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斷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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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允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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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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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允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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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測看不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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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密集氣泡是指直徑100 mm圓面積內超過6個。
5.7 防火性能
夾絲玻璃用作防火門、窗等鑲嵌材料時,其防火性能應達到GB J45規定的耐火極限要求。
5. 8 用戶對產品尺寸、厚度、外觀若有特殊要求時,可與生產廠共同協商后在合同中規定。
6 試驗方法
6.1 尺寸偏差測定
用精確到1mm的鋼卷尺測量。
6.2 厚度測定
用精確到0. 01 mm的千分尺在玻璃每邊中點測量。其中夾絲壓花玻璃的厚度是指表面花紋的最高點至背面的距離。
6.3 彎曲度測定
將試樣垂直立放,當彎曲成弓形時,用精確到1 mm的金屬直尺和精確到0. 01 mm的金屬塞尺測量弦長和相對應的弓高。呈波形時,測量波峰到波峰(或波谷到波谷)的距離和相對應的峰高(或谷深),按下F式計算彎曲度 c:
C=H/L×100
式中:c——彎曲度,%;
H——弓高、峰高(或谷深),mm;
L——弦長、相鄰波峰間距(或相鄰波谷間距),mm,
6.4 玻璃邊部凸出、缺口、偏斜及缺角的測定
用精確到 1 mm的鋼直尺測量玻璃邊部凸出和缺口。
偏斜用邊長1m的直角尺放在玻璃上,使角頂點和一邊與玻璃邊對齊,測量直角尺另一邊與玻璃板邊的最大距離。缺角深度是沿角平分線從角頂向內測量。
6.5 外觀質量的測定
在較好的自然光線或散射光照明條件下,距樣品正面600 mm處目測檢驗。
6.6 防火性能測定
按GB 12513進行檢驗。
7 檢驗規則
7.1 對產品的尺寸偏差,厚度偏差,彎曲度,玻璃邊部凸出,缺口、偏斜缺角及外觀質量等項目,按表3隨機抽樣檢驗。
表 3 單位:片
批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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抽樣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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允許不合格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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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~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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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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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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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~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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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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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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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1~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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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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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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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1~1500
|
40
|
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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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01~3000
|
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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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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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1~5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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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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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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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于5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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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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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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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產品不合格數量小于或等于表3規定的允許不合格數,則該批產品合格。
7.2 產品防火性能項目由供需雙方協議,滿足 5.7條時為合格。
8 標志、包裝、運輸和貯存
8.1 玻璃用木箱或集裝箱包裝,一箱中應裝同一厚度、尺寸、等級的玻璃。
8.2 每箱包裝數量應與木箱強度相適應,防止因包裝不良產生磨傷、破損。
8.3 包裝箱上應有企業名稱、產品商標、等級、厚度、尺寸、數量、包裝年月和輕搬正放,小心破損和防潮濕的標志。
8.4 玻璃必須在有頂蓋的干燥庫房內存放,在運輸和裝卸時,需有防雨設施。
8.5 玻璃在貯存、運輸、裝卸時,箱蓋向上,不得側放或斜放,防止傾倒、滑動。
附加說明:
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秦皇島玻璃研究院歸口。
本標準由湖南省建材局、株洲玻璃廠、秦皇島玻璃研究院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嗣明、張蘭芬、林貴彬、楊承平、閻正良。